1 總 則
1.0.1 為規范綜合醫院建筑設計,滿足醫療服務功能需要,符合安全、衛生、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
1.0.3 醫療工藝應根據醫院的建設規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設置等確定。醫院建筑設計應滿足醫療工藝要求。
1.0.4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綜合醫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數量的病床,分設內科、外科、婦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種科室及藥劑、檢驗、放射等醫技部門,擁有相應人員、設備的醫院。
2.0.2 醫療工藝 Medical process
醫療流程和醫療設備的匹配,以及其他相關資源的配置。
2.0.3 醫療流程 Medical flows
醫療服務的程序和環節。
2.0.4 急救通過量 Emergency throughput
醫院急診部同時一次性接納急救病人的醫療能力。
2.0.5 醫院衛生學 Hospital hygiene
維持醫院關鍵科室的衛生狀態,主要任務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氣體和化學物質的危害。
2.0.6 衛生通過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采用換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員、物品從非潔凈區到潔凈區的凈化過程。
2.0.7 監護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醫院獨立設置的專業監護醫療單元,通常為重癥監護病房 (ICU)、心血管監護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NICU)等。
3 醫療工藝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醫療工藝設計應確定醫療業務結構、功能和規模,以及相關醫療流程、醫療設備、技術條件和參數。
3.1.2 醫療工藝設計應進行前期設計和條件設計。前期設計應滿足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及建筑方案設計的需要。 條件設計應與醫院建筑初步設計同步完成,并應與建筑設計的深 化、完善過程相配合,同時應滿足醫院建筑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 的需要。
3.1.3 醫療工藝流程應分為醫院內各醫療功能單元之間的流程和各醫療功能單元內部的流程。
3.1.4 醫療功能單元的劃分宜符合表3.1.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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