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漆前處理工藝及其通風凈化的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涂漆前處理工藝及其通風凈化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及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493 砂輪的回轉試驗方法
GB 2494 普通磨具 安全規則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T 3805 特低電壓(ELV)限值
GB 3883.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3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 6514-2008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2942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GB/T 14441-2008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術語
GB 14443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層烘干室安全技術規定
GB 14444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2010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安全技術規定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JB/T 7992 普通磨具 外觀、尺寸和形位公差 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44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涂漆前處理工藝 pretreatment process of painting
涂裝作業中涂料施工前的整個工藝過程,包括工件的除銹、除油、化學預處理、除塵和除舊漆等工序。可分噴、拋丸及風動工具砂磨等的機械前處理;脫脂、酸洗、中和、表調、磷化、鈍化、陽極氧化、硅烷化、清洗等工序的化學前處理及有機溶劑處理。
3.2
前處理作業場所 location of pretreatment operation
為前處理作業專門設置的場地和特定的周圍空間。
3.3
前處理區 pretreatment area
由于前處理作業而存在危險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氣、各類化學物質的霧、粉塵或積聚可燃性、腐蝕性殘存物的區域。
4 涂漆前處理區范圍
4.1 涂漆前處理區一般應包括以下范圍:
a)機械噴、拋丸室體內部及與其相連的彈丸收集、提升、除塵系統;
b)化學前處理各工藝槽、流水線上聯合清洗機封閉的內部空間及相連的排風系統;
c)有機溶劑清洗槽、高壓清洗、超聲波清洗槽、氣相清洗裝置、靜電除塵裝置及相連的排風系統。
4.2 除4.1外,涂漆前處理作業尚存在有危險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氣、腐蝕性液體和氣體等的區域,也應劃入涂漆前處理區范圍。
5 涂漆前處理工藝安全
5.1 一般要求
5.1.1 涂漆前處理作業應在前處理作業場所或在劃定的前處理區內進行。
5.1.2 除特大型構件外,一般不應在露天設置涂漆前處理作業場所,如需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5.1.3 涂漆前處理作業場所,應設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并應與生產過程相關的機加工、沖焊、裝配等工序相分隔。
5.1.4 涂漆前處理作業場所,應布置在單層或多層建筑物的靠近外墻一側。
5.1.5 用有機溶劑除油、除舊漆的前處理作業場所,分別屬于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生產區域。作業場所的防火,均應符合GB50016的有關規定。
5.1.6 用有機溶劑除油、除舊漆的作業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嚴禁吸煙和引入火種,作業過程中不應有電瓶車、汽車和金屬輪推車進入。作業人員應穿著防靜電的工作服和防靜電的工作鞋。
5.1.7 化學前處理的作業場所,地坪應采用耐腐蝕材料敷設,且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不滲水積水。廢水應排向廢水處理系統。對采用浸漬式酸洗工藝的,其建筑物的內墻、立柱、屋架及屋面應采取有效的防腐蝕措施。
5.1.8 與高壓噴射清洗裝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統和噴丸除銹(或除舊漆)裝置的筒體及橡膠軟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作耐壓性能試驗和密封性能試驗。
5.1.9 涂漆前處理作業用的手持照明燈具,應符合GB/T 3805的有關規定。
5.1.10 涂漆前處理作業場所的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差的限值應符合GB 6514-2008中5.1.2.2的規定;冬季根據生產需要和機械排風狀況在封閉的手工作業區域相應采取局部采暖,以保持作業區環境溫度不低于12℃。
5.1.11 涂漆前處理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GB 6514-2008中5.1.2.1的規定。
5.1.12 機械法除銹或清除舊漆應設置獨立的排風系統和除塵裝置,作業人員呼吸區域空氣中總含塵量應小于8 mg/m3。
5.1.13 涂漆前處理作業場所衛生特征級別為2級。
5.1.14 涂漆前處理作業場所應設置不斷水的事故應急沖洗用水設備。
5.1.15 機械前處理除銹應限制使用干噴砂,應用噴丸和拋丸等工藝。
5.1.16 涂漆前處理作業中不應使用苯。大面積除油和清除舊漆作業中不應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等有毒和低閃點物質。
5.1.17 涂漆前處理車間(工段)的化學藥品存放量不應超過兩個工作班制的消耗用量。藥品儲存柜應靠近使用點。
5.1.18 涂漆前處理作業人員應按GB/T 11651的規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當進行人工噴丸操作時應穿戴封閉型橡膠防護服和供氧面具。
5.1.19 化學前處理作業中產生的浸洗水、噴淋水、各類化學廢液的排放應符合GB 8978的有關規定。
5.1.20 涂漆前處理作業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應妥善處理。
5.1.21 涂漆前處理工藝過程中所用的風機、水泵、電機等噪聲源部件及風管、水管應采取減振、隔聲、消聲、吸聲等措施。涂漆前處理場所噪聲應符合GB 6514-2008中5.1.2.6.2的有關規定。
5.1.22 用有機溶劑作業的涂漆前處理區內一般不應設置電氣設備。如必須設置時,應符合GB 50058的有關規定。
5.1.23 采用有機溶劑作業的前處理區,區域內爆炸性氣體環境劃分為1區危險區域。其通向露天的門、窗以外,水平距離3m、垂直距離1m以內的空間劃為2區。
5.1.24 用有機溶劑清洗并有良好通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涂漆前處理工藝裝置內為1區,其開敞面以外,水平距離3m、垂直距離1m以內的空間劃為2區。
5.1.25 用有機溶劑除油、除舊漆工作位置周圍15m內,用風動工具除銹作業位置周圍5m內,均不應堆放易燃、易爆物料。
5.1.26 使用有機溶劑的前處理作業場所不應使用火爐、電爐、燃氣和燃油爐及其他明火加熱設備。
5.1.27 使用有機溶劑的前處理作業場所入口處應有禁止煙火的安全標志,按GB 50140的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保持其有效狀態。
5.2 有機溶劑、氣相除油
5.2.1 用可燃性有機溶劑除油時,應先卸下產品或部件上的蓄電池或其他電源裝置,其作業場所應設有警示標牌,并配置可燃氣體濃度測量儀,定期檢測。
5.2.2 氣相除油清洗應在半封閉槽內進行,應有嚴格的防止清洗液蒸氣逸出的措施;槽體內壁襯里材料應用不銹鋼、陶瓷、阻燃型不飽和聚酯樹脂纖維增強塑料及其他合適的材料。
5.2.3 氣相除油清洗裝置應具有清洗液的溫度和液位的自動監控,以及冷凝器冷卻水的供水監測裝置,其中測溫儀的分度值應不大于0.5℃。
5.3 機械前處理
5.3.1 機械除銹應優先選用拋丸和噴丸,實現工藝過程密閉化,改善勞動條件。
5.3.2 手工除銹用的鋼刷、鏟刀和鐵錘等工具,作業前應檢查可靠性。相鄰操作人員的間距應大于1m。
5.3.3 凡離地2m及以上進行手工除銹的作業,應按GB/T 3608的要求執行。
5.3.4 除銹用手持式電動打磨工具應符合GB 3883.1的有關規定。
5.3.5 除銹用風動打磨或電動打磨工具,應按照所選用的磨片材料、鋼絲拋輪限制其線速度。作業前應進行空載試轉,檢驗電動工具的可靠性,作業過程應經常檢查磨具的材質損耗,超過限度不應使用。并符合GB2494的有關規定。操作人員應佩戴護目眼鏡,相互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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