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通風與空調系統中的風管系統(簡稱:通風系統)清潔程度的檢查、工程環境控制、清洗方法、清洗后的修復與更換、工程監控和清洗效果的檢驗。
本標準適用于被塵粒和生物性因子的污染,對空氣過濾無特殊要求的通風與空調系統中的風管系統的清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803 采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術語
GB/T 17095 室內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衛生標準
GB/T 18204.1 公共場所空氣微生物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除采用GB/T 16803中的定義外,還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襯套 lining
指粘附于通風管道內表面的玻璃纖維或者其他編織物等隔熱、隔音材料。
3.2
空氣處理機組 air handling unit
輸送、凈化和調節空氣(冷、熱、濕)的機組。
3.3
生物污染物 biological contaminants
細菌、真菌(霉菌)、病毒、動物皮屑、昆蟲、花粉和其他生物性物質,以及這些物質的衍生物。
3.4
接觸式真空吸塵器 contact vacuum
帶有刷子的吸氣口通過軟管與便攜式收集裝置連接的吸塵裝置。刷子頭直接與清洗表面相接觸。
3.5
污染物 contaminant
通風系統內部不應該存在的任何物質。
3.6
隔離區 containment area
在檢查和清洗過程中所設置的作業空間,以避免污染物轉移到其他相鄰區域。
3.7
通風與空調系統中的風管系統 air duct system in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s
通風與空調系統中用于處理和輸送空氣的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他部件。
3.8
機械攪動裝置 mechanical agitation device
用攪動方式來驅除通風系統內污染物和碎屑的機械裝置。
3.9
機械清洗 mechanical cleaning
對通風系統內部不該出現污染物和碎屑的物理去除。
3.10
空氣負壓機 negative air machine
是一種裝有高效空氣過濾器的風機驅動設備,用來收集塵粒、容納塵粒和控制作業區壓力。這個設備的排氣口可不必通到建筑隔離區外部。
3.11
非多孔材料 non-porous materials
通風系統中不被水和空氣滲透的材料,如鐵片、鋁片或聚合物等。
3.12
多孔材料 porous materials
通風系統中被水或空氣滲透的材料。例如玻璃纖維管襯板、木材、混凝土等。
3.13
視覺清潔 visibly clean
目測通風系統內表面無粘結物和碎屑的狀態。
3.14
濕法清洗 wet process cleaning
應用水或液態化學藥劑清洗通風系統及部件的方法。
4 通風系統的檢查
4.1 檢查時間
應定期對通風系統清潔程度進行檢查。檢查間隔應不低于表1的規定。對于高濕地區或污染嚴重地區的檢查周期要相應縮短或提前檢查。
表1 通風系統清洗檢查時間間隔 單位為年
建筑物用途分類 |
空氣處理機組 |
送風管 |
回風管 |
工業 |
1 |
1 |
1 |
居室 |
1 |
2 |
2 |
小商業 |
1 |
2 |
2 |
商業 |
1 |
2 |
2 |
衛生保健 |
1 |
1 |
1 |
航運業 |
1 |
2 |
2 |
4.2 檢查范圍
包括空氣處理機組、管道系統部件與管道系統的典型區域。在通風系統中含有多個空氣處理機組時,應對一個典型的機組進行檢查。
檢查過程不能對室內環境造成損壞。在懷疑有污染發生時或少量的污染物危及敏感區域環境時,應該采取環境控制措施。
4.2.1 空氣處理機組
應含空氣處理機組的所有組件,包括過濾器和空氣旁路、加熱和制冷盤管、冷凝水盤、冷凝排水管、加濕系統、隔音材料、風機和風機室、調節板、密封墊和整體裝置等。
4.2.2 送風管
應含送風系統中的典型部分,包括控制器、混合室、回熱盤管和其他內部組件。
4.2.3 回風管
應含回風系統中的典型部分,包括回風管、調節閥、回風空氣增壓器、空氣混合增壓器和格柵等。
4.3 微生物污染物檢查
應對通風系統中的生物性污染程度進行檢查,包括微生物污染物情況以及空氣處理機組、加濕器和其他典型部位的微生物孳生情況。
如果通風系統裝有加濕器或當地氣候為熱濕環境,每年應至少檢查兩次,并對送風空氣微生物進行檢測。
4.4 檢查人員
檢查人員應熟悉被檢查的通風系統,具有室內環境采樣操作的經驗,并熟悉現代空調通風系統風管清洗程序及相關標準。
4.5 需清洗的條件
當出現下面任何一種情況時,應對通風系統實施清洗。
a)通風系統存在污染:
1)系統中各種污染物或碎屑已累積到可以明顯看到的程度;
2)或經過檢測報告證實送風中有明顯微生物,微生物檢查的采樣方法應按照GB/T 18204.1的有關規定進行;
3)通風系統有可見塵粒進入室內,或經過檢測污染物超過GB/T 17095所規定要求。
b) 系統性能下降:
換熱器盤管、制冷盤管、氣流控制裝置、過濾裝置以及空氣處理機組已確認有限制、堵塞、污物沉積而嚴重影響通風系統的性能。
c)對室內空氣質量有特殊要求:
人群受到傷害,如證實疾病發生率明顯增高、免疫系統受損的居民建筑,特殊環境,有敏感建材或重要處理過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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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19210-2003 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