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覺農·翠茗茶的術語和定義、鮮葉基本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文件適用于覺農·翠茗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灰分的測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8302 茶 取樣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測定
GB/T 8311 茶 粉末與碎茶含量測定
GB/T 14487 茶葉感官審評術語
GB 23350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
GB/T 23776 茶葉感官審評方法
GB/T 30375 茶葉貯存
GB/T 40633 茶葉加工術語
GH/T 1070 茶葉包裝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9】第123號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487和GB/T 40633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覺農·翠茗茶 Juenong cuiming Te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覺農·翠茗茶產品保護區范圍內采摘的茶樹鮮葉,按照“三攤三炒三烘”等工藝在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現轄行政區域內加工而成的具有“花卷形、翡翠色、鮮嫩香、甘爽味”特征的顆粒形名優綠茶。
4 鮮葉基本要求
4.1 茶樹品種
選用迎霜、鳩坑群體種、龍井43、嘉茗1號等適宜加工覺農·翠茗茶的中小葉類茶樹品種。
4.2 鮮葉質量
芽葉完整,色澤鮮綠,勻凈,無劣變。用于同批次加工的鮮葉,其嫩度、勻度、凈度、新鮮度應基本一致。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應有正常的色、香、味,無異味、無劣變。
5.1.2 不得含有非茶類夾雜物,不著色、無任何添加劑。
5.2 產品分級與實物標準樣
5.2.1 依據感官品質要求產品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
5.2.2 各等級均設實物標準樣,實物標準樣每三年換樣一次。
5.3 感官品質
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感官品質指標
等級 | 外形 | 香氣 | 湯色 | 滋味 | 葉底 |
特級 | 顆粒細緊卷曲呈花卷形,顯毫;勻凈;色澤鮮嫩綠翠。 | 高爽、嫩香顯、持久 | 嫩綠、 明亮 | 鮮醇、 甘、爽 | 細嫩成朵;嫩綠、明亮 |
一級 | 顆粒較細緊卷曲呈花卷形,顯毫;勻整,較凈;色澤綠翠潤。 | 高爽、較馥郁 | 嫩綠、 明亮 | 醇厚、甘爽 | 尚細嫩成朵;嫩綠、明亮 |
二級 | 顆粒緊結卷曲呈花卷形,略顯毫;勻稱、勻整;色澤綠翠尚潤。 | 較高爽 | 較嫩綠 綠亮 | 較醇厚、較爽 | 嫩勻成朵;尚嫩綠,較明亮 |
三級 | 顆粒尚緊結卷曲呈花卷形;尚勻凈;色澤尚綠翠。 | 尚清高 | 綠亮 | 較濃醇、尚爽 | 芽葉尚成朵,有單片;尚嫩綠、尚明亮 |
5.4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水分/%(質量分數) | ≤6.0 |
灰分/%(質量分數,以干物質計) | ≤6.5 |
碎茶和粉末/%(質量分數) | ≤1.0 |
水浸出物/%(質量分數) | ≥36.0 |
5.5 衛生指標
5.5.1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
5.5.2 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GB2763的規定。
5.6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感官品質
按 GB/T 23776 的規定執行。
6.2 理化指標
6.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規定執行。
6.2.2 灰分 按GB 5009.4的規定執行。
6.2.3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規定執行。
6.2.4 碎茶和粉末 按GB/T 8311的規定執行。
6.3 衛生指標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的規定執行。
6.3.2 農藥殘留限量按GB 2763的規定執行。
6.4 凈含量
按JJF1070的規定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取樣
按GB/T 8302的規定執行。
7.2 檢驗
7.2.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均應做出廠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品質、水分、凈含量、粉末和碎茶、標簽。
7.2.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標準中第5章要求的全部項目,型式檢驗周期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如原料或加工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c)國家法定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3 判定規則
7.3.1 出廠檢驗時,凡符合出廠檢驗項目的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
7.3.2 型式檢驗時,凡符合本文件第5章規定的產品,則判定該批產品合格。
7.3.3 按第5章要求的項目,任一項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4 復驗
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對留存樣進行復驗,或在同批產品中加倍隨機取樣復驗。重新取樣應由交接雙方會同進行。對有爭議項目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
8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標簽
產品包裝儲運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預包裝產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的規定。
8.2 包裝
應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規定。
8.3 運輸
應采用清潔、干燥、無異味、無污染的運輸工具。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
8.4 貯存
應符合GB/T 3037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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