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照明設計要求如下:
1. 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宜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
房間名稱 | 照度標準值 1x | 統一眩光值 UGR | 一般顯色指數Ra | |
主 機 房 | 服務器設備區 | 500 | 22 | 80 |
網絡設備區 | 500 | 22 | ||
存儲設備區 | 500 | 22 | ||
輔 助 區 | 進線間 | 300 | 25 | |
監控中心 | 500 | 19 | ||
測試區 | 500 | 19 | ||
打印室 | 500 | 19 | ||
備件庫 | 300 | 22 |
2. 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的照度標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主要照明光源應采用高效節能熒光燈,熒光燈鎮流器的諧波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GB 17625.1的有關規定,燈具應采取分區、分組的控制措施。
4. 輔助區的視覺作業宜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1)視覺作業不宜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2)輔助區宜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3)視覺作業環境內宜采用低光澤的表面材料。
5. 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于0.7,非工作區域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6. 主機房和輔助區應設置備用照明,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間,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備用照明可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主機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5 1x,其他區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0.5 1x。
8.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不應采用0類燈具;當采用I類燈具時,燈具的供電線路應有保護線,保護線應與金屬燈具外殼做電氣連接。
9.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10. 技術夾層內宜設置照明,并應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柜)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