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文件界定了鮮濕螺螄粉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鮮濕螺螄粉加工廠的選址及廠區環境、廠房和車間、設備與設施、建筑等相關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鮮濕螺螄粉加工廠的設計和建造。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797 電氣控制設備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鮮濕螺螄粉 fresh Liuzhou Luosifen
以鮮濕米粉或調制半干粉或半干粉條和螺螄肉湯料為主要原料,加入辣椒油、酸筍、腐竹、花生等配料包,經包裝制成的產品。
4 選址及廠區環境
4.1 一般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4.2 選址
4.2.1 廠區不允許選擇對食品有顯著污染的區域,周圍不允許存在有毒廢棄物以及粉塵、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如某地對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顯的不利影響,且無法通過采取措施加以改善,應避免在該地址建廠。
4.2.2 生產車間(制粉車間、生料加工間、配料間、熱加工間、冷卻間、內包裝間等)外墻應與嚴重污染源相距100m以上。生產車間外墻應與中度污染源相距50m以上。
注1:嚴重污染源是指可能產生病原性微生物污染或其他存在嚴重危害性污染物的場所,如省、市、縣、鄉鎮、社區級別醫院;化工廠、水泥廠、石材廠、石灰廠、冶煉廠、危險化學品等存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隱患的場所;省、市、縣、鄉鎮級別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轉、處理等場所;屠宰場;火葬場;畜禽飼養場(超過50頭以上的家畜,200只以上的家禽)等場所。
注2:中度污染源場所是指診所;村落社區級別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轉、處理等場所;糞坑、化糞池、糞堆、旱廁等開放式污染源;畜禽飼養場(10頭以上的家畜,50只以上的家禽)等場所。
4.2.3 生產車間外墻應與輕度污染源相距25m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隔離污
注:輕度污染源場所是指經常使用農藥的連片菜地、稻田等種植場所(綠化樹林、花草等除外);污水坑塘;死水魚塘;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產品的工廠等。
4.2.4 車間外墻周圍25m內不應有易發生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車間外墻距離易起揚塵的主要交通道路25m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揚塵隔離(鄉村道路15m以上)。
4.3 廠區環境
4.3.1 應考慮環境給食品生產帶來的潛在污染風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將其降至安全水平。
4.3.2 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劃分明顯,并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3.3 廠區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混凝土、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正常天氣下揚塵和積水等現象的發生。
4.3.4 廠區綠化應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以防止蟲害的孳生。
4.3.5 廠區應有適當的排水系統。
4.3.6 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5 廠房和車間
5.1 一般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5.2 廠房布局
廠房和車間的設計必須包括:原、輔料庫(區)、包材庫、成品庫、制粉車間[清洗、浸泡、磨漿(粉碎)、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干燥](必要時)、生料加工間、配料間、熱加工間、冷卻間、內包裝間、殺菌車間(必要時)、外包裝車間。
5.3 車間布局
5.3.1 生產車間入口應設置更衣室,內包裝間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室。
5.3.2 生產車間劃分為一般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各區之間應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一般作業區通常包括原輔料庫(區)、包材庫、成品庫、外包裝車間等;準清潔作業區通常包括制粉車間、生料加工間、配料間、熱加工間等;清潔作業區通常包括冷卻間、內包裝間等。
5.3.3 各作業區應相互分隔,并按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原則,避免食品在貯存和生產加工過程中發生交叉污染。
5.3.4 清潔作業區要求對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并定期清潔,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懸浮粒子、沉降菌)靜態時整體潔凈度至少應達到300000級,同時配備相應的溫度控制設備設施。
5.4 生產場所
5.4.1 原輔料庫、成品庫、包材庫、必備的生產車間總使用面積應≥500㎡,熱加工車間的天花板宜離地面3m以上。
5.4.2 生產車間內,設備之間、設備與墻壁之間有適當的通道或工作空間,生產線的間距應便于設備安置、人員操作及清潔消毒,一般寬度不少于0.6m。
5.4.3 對于自制鮮濕米粉或調制半干粉或半干粉條的生產企業,其制粉車間的面積應≥150㎡、生產線的間距以及與墻面相距≥0.6m,熟化車間高度(天花板離地面)≥3.5m。
5.5 生產加工車間建筑裝飾
5.5.1 生產車間的頂棚、墻壁、隔斷和地面應當采用無毒、無味、防滲透、防霉、不易破損脫落、易于清潔的材料建造。頂棚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防止蟲害和霉菌孳生;裸露食品上方的蒸汽、水、電等管路應當有防止灰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防護措施。墻面或隔斷墻面應光滑、不易積累污垢且易于清潔。地面的結構應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地面應平坦防滑、無裂縫、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
5.5.2 門窗應閉合嚴密。門的表面應平滑、防吸附、不滲透,并易于清潔、消毒。應使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窗戶玻璃應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貼膜等)防止玻璃破碎后對原料、包裝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窗戶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潔??砷_啟的窗戶應裝有易于清潔的防蟲害窗紗。不同潔凈區域之間的門應能及時關閉。
5.6 檢驗室
5.6.1 檢驗室應含天平、微生物檢驗、理化分析等功能間,面積≥20㎡,并配備檢驗設備、試劑等,能夠滿足檢驗的基本要求。
5.6.2 微生物無菌室應設置準備間、緩沖間、潔凈室實驗室。潔凈實驗室面積≥4㎡。
5.6.3 檢驗人員應參加學習培訓,并取得學習培訓證明。
6 設備與設施
6.1 一般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6.2 設備
6.2.1 生產設備
應配備與生產能力和實際工藝相適應的設備,如選料、切配、配料、煮制、計量、灌裝、包裝、打碼、冷柜或冷庫等生產設備。自行生產鮮濕米粉或調制半干粉或半干粉條的企業應具有原料清洗設備、浸泡設備、磨漿(粉碎)設備、發酵設備、熟化設備、成型設備、干燥設備、包裝設備及自動噴碼設備等;采用后殺菌工序的,應具備殺菌設備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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