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潔凈室消防系統一般規定
1. 消防系統施工使用的設備、組件和原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采用符合法定機構檢測確認合格的產品。
2. 消防系統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及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相應的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潔凈室防排煙系統設計要求
1. 排煙管道的安裝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的有關規定。
2. 排煙管道的隔熱層應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絕熱材料。
3. 磚、混凝土風道的制作應保證管道的氣密性,灰縫應飽滿,內表面水泥砂漿面層應平整。
4. 送風口、排煙口的固定應可靠,表面應平整、無變形、調節靈活。排煙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構件的距離不應小于1.5m。排煙口安裝時不應影響防倒灌設施正常發揮作用。排煙口應安裝板式排煙口,不應漏風。
5. 排煙風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獨立排煙風機設在混凝土或鋼架基礎上時可不設減振裝置;若需設置減振裝置,則不應使用橡膠減振裝置。
(2)排煙風機宜安裝在該系統最高排煙口之上,并宜安在機房內,機房與相鄰部位隔墻應符合防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