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連城紅心地瓜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術語和定義、自然環境、栽培和加工、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批準保護的連城紅心地瓜干。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中文)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T 5009.7 食品中還原糖的測定
GB/T 5009.10 食品中粗纖維的測定方法
GB/T 5009.83 食品中胡蘿卜素的測定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0782 蜜餞通則
GB 14884-2003 蜜餞衛生標準
GB/T 21302 包裝用復合膜、袋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66號(2004)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75號(2005)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02號(2007)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3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
限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批準保護的范圍(即東經116°32'14”~117°09'54”,北緯24°13'35”~25°56'00”的連城縣行政區域內)。見附錄A。
4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1
連城紅心地瓜干
選用在福建省連城縣現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自然生態環境條件下的“龍巖7-3”或其他性狀品質相近的紅心地瓜品種為主要原料,在當地按照特有工藝加工而成的果脯型地瓜干產品。
4.2
糖霜面
指紅心地瓜干加工為成品保存期間,在其表面自然產生一種具有可食用的白色粉狀物。
5 自然環境
5.1 地理
連城紅心地瓜干原料原產地域位于福建省西部,武夷山脈南麓,低山丘陵地貌,座落于東經116°32'14"~117°09'54”,北緯24° 13'35"~25°56'00”,最低海拔280m,最高海拔1823m,平均海拔786m。
5.2 氣候
氣候屬于中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溫度適宜,晝夜溫差明顯,年均溫18℃~20℃,全年無霜期282d。
5.3 降水量
雨量充沛,年均降水量1600mm~180mm。
5.4 光照
年日照總時數為1795h~2008h。
5.5 土壤
沙壤土至輕粘壤土,pH值4.3~6.5,鹽分含量<0.2%,有機質含量≥3%。主要是由紫色巖、砂質巖、泥質巖等母質形成,土體具有良好的保肥蓄肥能力。
5.6 水質
原產地域天然水資源豐富,水量大、水質好。鮮薯培植用水符合GB5084的規定,產品加工用水符合GB5749規定。
5.7 森林覆蓋率
地上植被多樣性良好,屬典型丘陵山區生態環境,森林覆蓋率達82.3%。
6 栽培和加工
6.1 品種
“龍巖7-3”或其他性狀品質相近的紅心地瓜品種。
6.2 栽培技術
地瓜的栽培技術和挖收要求見附錄B。
6.3 加工工藝
加工工藝見附錄C。
7 要求
7.1 感官指標
連城紅心地瓜干按照感官指標分為一級和二級。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指標
項目 | 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
形態 | 呈片、塊、條、棱及原薯狀等,厚薄大小均勻。 | 呈片、塊、條、棱及原薯狀等,厚薄比較均勻。 |
色澤 | 呈原品種桔紅色澤,保質期內有糖霜面。 | 色澤微暗,保質期內有糖霜面。 |
氣味 | 具有本產品應有的滋、氣味,適口性好,無異味。 | 具有本產品應有的滋、氣味,適口性較好,無異味。 |
質地 | 質地軟,韌性好 | 質地軟,韌性較好。 |
雜質 | 無。 |
7.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水分,% | ≤25 |
總糖,% | 30~75 |
還原糖,% | ≤25 |
胡蘿卜素,mg/kg | ≥0.8 |
粗纖維,% | ≤5 |
7.3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7.4 安全性指標
應符合GB 14884-2003第4.3條和第4.4條的規定。
7.5 凈含量
7.5.1 非定量包裝產品應符合《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7.5.2 定量包裝產品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8 試驗方法
8.1 感官指標
將樣品置于自然光下的白搪瓷盤上,用眼看、鼻嗅、品嘗、手感等方法進行感官要求的檢驗。
8.2 理化指標
水分的測定:按GB/T 5009.3的規定執行。
總糖的測定:按GB/T 10782的規定執行。
還原糖的測定:按GB/T 5009.7的規定執行。
胡蘿卜素的測定:按GB/T 5009.83的規定執行。
粗纖維的測定:按GB/T 5009.10的規定。
8.3 安全性指標
安全性指標按GB 14884-2003規定的相應方法執行。
8.4 凈含量
凈含量按JJF 1070規定檢測。
9 檢驗規則
9.1 檢驗分類
9.1.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凈含量、二氧化硫殘留量、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等。
9.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第7章規定的全部項目。每年開展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原料、工藝、生產設施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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