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青豌豆罐頭的產品分類及代號、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以及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青豌豆罐頭的生產、銷售和監督檢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789.26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罐頭食品商業無菌的檢驗
GB 5461 食用鹽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0786 罐頭食品的檢驗方法
GB 11671 果、蔬罐頭衛生標準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鈉的測定
QB/T 1006 罐頭食品檢驗規則
QB/T 3600 罐頭食品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青豌豆罐頭 canned green peas
以鮮嫩的青豌豆[Pisum sativum L.(不包括 macrocarpum 亞種)]為原料,經過清洗、裝罐、密封、殺菌等工藝加工制成的罐頭食品。
3.2
斑點豆 seriously blemished peas
有污染物或有明顯的褐色或黑色斑點的青豌豆。
3.3
輕度斑點豆 blemished peas
原料因積壓等原因而產生輕度小黑點的豌豆。
3.4
紅花豆 red flower peas
在揚花期開紅花,加熱后顯紫褐色的豌豆。
3.5
黃色豆 yellow peas
整粒豆幾乎完全是黃色的豌豆。
3.6
蟲害豆 worm-eaten peas
受蟲蛀帶有痕跡的豌豆。
3.7
破片 pea fragments
單片葉子、破損子葉和脫落的豌豆皮,不包括已脫皮而仍完整的豌豆。
3.8
外來植物性物質 extraneous plant material
豆蔓、豆葉、豆莢或非故意添加的無害的植物性物質。
4 產品分類及代號
青豌豆按豆粒大小分為5類:
4.1 一號豆,直徑5mm~7mm,產品代號為801。
4.2 二號豆,直徑7mm~8mm,產品代號為8012。
4.3 三號豆,直徑8mm~9mm,產品代號為8013。
4.4 四號豆,直徑9mm~10mm,產品代號為8014。
4.5 五號豆,直徑10mm以上,產品代號為8015。
5 技術要求
5.1 原輔材料
5.1.1 青豌豆
應采用新鮮或速凍良好、未受病蟲害侵蝕、成熟適度的青豌豆,不得使用紅花豆。
5.1.2 食用鹽
應符合GB5461的要求。
5.1.3 水
應符合GB5749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產品的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要求。
表 1
項 目 | 優級品 | 一級品 |
色澤 | 豆粒為青黃色或淡黃綠色,允許湯汁略有混濁 | 豆粒為青黃色或淡黃色,允許湯汁中有少量混濁 |
滋味、氣味 | 具有青豌豆罐頭應有的滋味及香味,無異味 | |
組織形態 | 質地軟硬適度,同一罐中豆粒大小大致均勻;允許污斑豆、紅花豆、蟲害豆的總量不超過固形物質量(下同)的1%,輕度斑點豆不超過4%,破片不超過8%,黃色豆不超過1.5%,外來植物性物質不超過0.5%,但以上五項總量不超過10%。 | 質地軟硬適度,同一罐中豆粒大小大致均勻;允許污斑豆、紅花豆、蟲害豆的總量不超過固形物質量(下同)的1%,輕度斑點豆不超過5%,破片不超過10%,黃色豆不超過2%,外來植物性物質不超過0.5%,但以上五項總量不超過13%。 |
5.3 理化要求
5.3.1 凈含量
產品的凈含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5.3.2 固形物含量
固形物含量不得低于60%。
5.3.3 氯化鈉含量
產品中的氯化鈉含量為0.8%~1.5%(包含0.8%和1.5%)。
5.4 錫、總砷、鉛的限量
產品中的錫、總砷、鉛的限量應符合GB11671的規定。
5.5 微生物指標
產品中的微生物指標應符合罐頭食品商業無菌要求。
5.6 缺陷
產品的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如不符合技術要求,應記作缺陷。缺陷按表2分類。
表 2
類別 | 缺 陷 |
嚴重缺陷 | 有明顯異味; 硫化鐵明顯污染內容物; 有有害物質,如碎玻璃、毛發、昆蟲、金啟屑。 |
一般缺陷 | 有一般極少雜質,如棉線、合成纖維絲等; 凈含量超過允許負偏差; 感官要求有數量限制的指標超標; 固形物含量超過允許負偏差。 |
6 檢驗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0786規定的方法測定。
6.2 凈含量
按GB/T 10786規定的方法測定。
6.3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規定的方法測定。
6.4 氯化鈉含量
按GB/T 12457規定的方法測定。
6.5 錫、總砷、鉛的限量
按GB11671規定的方法執行。
6.6 微生物指標
按GB/T 4789.26規定的方法檢驗。
7 檢驗規則
應符合 QB/T 1006的規定。其中,感官要求、凈含量、固形物含量、微生物指標為出廠檢驗必檢項目。
8 標簽
8.1 應符合GB7718的有關規定。
8.2 標簽上應標明固形物含量(以克計)。罐頭固形物含量在245g以下的允許偏差為±11%,固形物含量在246g~500g時的允許偏差為±8.9%,固形物含量在1600g以上的允許偏差為±4%。每批產品平均固形物含量不低于標示值。
9 包裝、運輸和貯存
應符合QB/T 3600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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