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強化碘的食用鹽。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食用鹽
用于食用的晶體氯化鈉。
2.2 食用鹽中碘強化劑
在食用鹽中加入的食品營養強化劑,包括碘酸鉀、碘化鉀和海藻碘。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3號)第二章第八條的規定,應主要使用碘酸鉀。
3 食用鹽中的碘含量
3.1 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后,食用鹽產品(碘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 mg/kg?30 mg/kg。
3.2 食用鹽碘含量的允許波動范圍為3.1中規定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30%。
3.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3.1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 按照表1選擇適合本地情況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
表1 食用鹽碘含量
序號 | 所選擇的加碘水平 mg/kg | 允許碘含量的波動范圍 mg/kg |
1 | 20 | 14 ?26 |
2 | 25 | 18?3 3 |
3 | 30 |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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