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空氣凈化系統監測與控制要求如下:
1.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應設置凈化空氣調節系統自動監測與控制裝置,包括參數檢測、參數與設備狀態顯示、自動調節與控制、工況自動轉換、設備連鎖、自動保護與報警、能量計量以及中央監控與管理等。系統設置應優先滿足生產工藝要求,并應根據建筑物的功能與標準、系統類型、設備運行以及節能要求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 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運行中,應對靜態、動態條件下的醫藥潔凈室的空氣潔凈度,溫度、濕度,室內壓差值,單向流速度及流型等與運行有關的參數進行監測和記錄,并應設置關鍵參數超限報警。
3. 無菌生產潔凈室的空氣懸浮粒子應進行靜態和動態監測,微生物應進行動態監測。
4. 無菌生產的關鍵操作區應對空氣懸浮粒子進行動態連續監測。連續監測系統宜與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控制系統分開設置。
5.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中的供暖系統、通風系統、除塵凈化系統、空氣調節系統、空氣調節冷熱源和空氣調節水系統的監測和控制,傳感器、執行器的選擇和使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
6.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風管內或醫藥潔凈室內的傳感器、執行器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防塵型、防腐型或防爆型等。
7.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正常生產模式、非生產模式、消毒模式之間宜自動切換。
8.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及電加濕應與送風機連鎖,并應設置無風和超溫斷電保護。采用電加濕時應設置無水保護。加熱器的金屬風管應接地。
9. 防排煙系統的檢測、監視與控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范的規定;與防排煙系統合用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按消防設施的要求供電,并在火災時能切換到消防控制狀態;風道上的防火閥宜具有位置反饋功能。醫藥潔凈室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不宜兼作機械排煙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