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采暖、通風及空調系統設計一般要求如下:
1. 醫院應根據其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醫院性質,以及部門、科室的功能要求,確定在全院或局部實施采暖與通風、普通空調或凈化空調。
2. 采用散熱器采暖時,應以熱水為介質,不應采用蒸氣。供水溫度不應大于85℃。散熱器應便于清洗消毒。
3. 符合本規范表7.2.2規定的III級、IV級潔凈用房,應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熱器采暖,且應采取防護、防塵措施。
4. 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可按表1的規定選取。
表1 室內采暖計算溫度
用房名稱 | 計算溫度(℃) |
病房 | 20~24 |
診室、檢查、治療室 | 18~24 |
患者浴室、盥洗室 | 22~26 |
一般手術室、產房 | 20~24 |
辦公、活動用房 | 18~20 |
無人活動用房(如藥品庫) | ≥10 |
5. 當采用自然通風時,中庭內不宜有遮擋物,當有遮擋物時宜輔之以機械排風。氣候條件適合地區,可利用穿堂風,應保持清潔區域位于通風的上風側。
6. 凡產生氣味、水氣和潮濕作業的用房,應設機械排風。
7. 空調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室內空調設計參數、醫療設備、衛生學、使用時間、空調負荷等要求合理分區;
(2)各功能區域宜獨立,宜單獨成系統;
(3)各空調分區應能互相封閉,并應避免空氣途徑的醫院感染;
(4)有潔凈度要求的房間和嚴重污染的房間,應單獨成一個系統。
8. 無特殊要求時不應在空調機組內安裝臭氧等消毒裝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氣處理裝置。
9. 空調機組宜設置在便于日常檢修及更換的機房或設備夾層內。
10. 采用集中空調系統醫療用房的送風量不宜低于6次/h。
11. 集中空調系統和風機盤管機組的回風口必須設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過率不大于10%和顆粒物一次計重通過率不大于5%的過濾設備。
12. 當室外可吸入顆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過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中二類區適用的二級濃度限值時,新風采集口應至少設置粗效和中效兩級過濾器,當室外PM10超過年平均二級濃度限值時,應再增加一道高中效過濾器。
13. 醫療用房集中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每人不應低于40m3/h,或新風量不應小于2次/h。對人員多的場所,經過經濟和技術比較,宜變新風量運行。
14. 核醫學檢查室、放射治療室、病理取材室、檢驗科、傳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氣溶膠等污染物質場所的排風,應處理達標后排放。
15. 沒有特殊要求的排風機應設在排風管路末端,使整個管路為負壓。
16. 醫院暖通空調設計(包括冷熱源)應在保障診療與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