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GB/T 32719的本部分規定了黑茶的術語和定義、產品與實物標準樣、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部分適用于以茶樹 [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鮮葉和嫩梢為原料,經殺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加工工藝制成的黑毛茶及以此為原料加工的各種精制茶和再加工茶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8302 茶 取樣
GB/T 8303 茶 磨碎試樣的制備及其干物質含量測定
GB/T 8304 茶 水分測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測定
GB/T 8306 茶 總灰分測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測定
GB/T 9833.1 緊壓茶 第1部分:花磚茶
GB/T 18795 茶葉標準樣品制備技術條件
GB/T 23776 茶葉感官審評方法
GB/T 30375 茶葉貯存
GH/T 1070 茶葉包裝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9】第123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黑茶 dark tea
以茶樹[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鮮葉和嫩梢為原料,經殺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加工工藝制成的產品。
3.2
渥堆 pile-fermentation
在一定的溫、濕度條件下,通過茶葉堆積促使其內含物質緩慢變化的過程。
3.3
再加工茶 reprocessing tea
以茶葉為原料,采用特定工藝加工的、供人們飲用或食用的產品。
4 產品與實物標準樣
4.1 產品
產品分為散茶和緊壓茶。產品名稱應根據加工工藝和品質的不同來區分和命名。
4.2 實物標準樣
各產品宜設實物標準樣,每五年換樣一次,實物標準樣的制備應符合GB/T 18795的規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應具有產品正常的色、香、味,無異味、無異嗅、無劣變。
5.1.2 不含有非茶類物質,不著色、無任何添加劑。
5.2 感官品質
各產品的感官品質應符合該產品標準的要求。
5.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
散茶 | 緊壓茶 | |
水分(質量分數)/% ≤ | 12.0 | 15.0(計重水分12.0) |
總灰分(質量分數)/% ≤ | 8.0 | 8.5 |
水浸出物(質量分數)/% ≥ | 24.0 | 22.0 |
粉末(質量分數)/% ≤ | 1.5 | - |
茶梗(質量分數)/% ≤ | 根據各產品實際制定 | |
注:采用計重水分換算成品茶的凈含量。 |
5.4 衛生指標
5.4.1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
5.4.2 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GB 2763的規定。
5.5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感官品質
按GB/T 23776的規定執行。
6.2 理化指標
6.2.1 試樣制備按GB/T 8303的規定執行。
6.2.2 水分按GB/T 8304的規定執行。
6.2.3 總灰分按GB/T 8306的規定執行。
6.2.4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規定執行。
6.2.5 碎茶和粉末按GB/T 8311的規定執行。
6.2.6 茶梗按GB/T 9833.1的規定執行。
6.3 衛生指標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2762的規定執行。
6.3.2 農藥殘留限量按GB2763的規定執行。
6.4 凈含量
按JJF 1070的規定執行。計算按GB/T 9833.1的規定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取樣
7.1.1 抽樣以“批”為單位,同一批投料生產、同一條生產線、同一班次生產加工過程中形成的獨立數量的產品為一個批次,同批產品的品質和規格一致。
7.1.2 取樣按GB/T 8302的規定執行。
7.2 檢驗
7.2.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均應做出廠檢驗,經檢驗合格、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品質、水分、粉末、茶梗和凈含量。
7.2.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項目,檢驗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如原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生產地址、生產設備或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停產三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政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3 判定規則
按第5章要求的項目,任一項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均判為不合格產品。
7.4 復驗
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對留存樣或在同批產品中重新按GB/T 8302規定加倍取樣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
8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存期
8.1 標志標簽
產品的標志應符合GB/T191的規定,標簽應符合GB7718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的規定。
8.2 包裝
應符合GH/T 1070的規定。
8.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干燥、無異味、無污染。運輸時應有防雨、防潮、防暴曬措施。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
8.4 貯存
應符合GB/T 30375的規定。
8.5 保質期
在符合8.2~8.4規定的條件下,產品可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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