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工廠建筑設計要求如下:
一、鋰電池工廠建筑設計一般規定
1. 鋰離子電池工廠的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滿足產品生產工藝流程的要求,并應適應產品生產發展的靈活性。
2. 鋰離子電池工廠應合理組織人流、物流及消防疏散路線,并宜根據需要設置參觀通道。
3. 潔凈生產區內不宜設置變形縫,干燥房內不應設置變形縫。
4. 廠房圍護結構材料的選擇應滿足生產對環境的氣密、保溫、隔熱、防火、防潮、防塵、防腐、耐久、易清洗等要求。
5. 廠房圍護結構傳熱系數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工程節能設計規范》GB 50710的有關規定。外墻、外窗、屋面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6. 廠房室內裝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和《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472的有關規定。
二、鋰電池工廠防火安全及疏散設計要求
1. 鋰離子電池工廠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鋰離子電池工廠各工作間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472的有關規定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解液儲存間、配送間及注液區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依據電解液的火災危險性特征確定;
(2) 當電解液的火災危險性特征為甲、乙類,但電池注液區面積小于1000 m2、內部生產設備密閉、電解液采用管道輸送,且采用了泄漏報警、自動切斷、事故排風措施時,火災危險性可為丙類;
(3) 電池成品包裝區的火災危險性應為丙類。
3. 化成工序應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當采用閉口化成工藝時,每個電池應被安全器具隔離或每臺設備都具有獨立的排風隔火裝置;房間內應設置全面排風和事故排風;
(2) 當采用開口化成工藝時,每個電池應設置獨立的抽真空排氣裝置;房間內應設置事故排風。
4. 鋰離子電池工廠廠房及倉庫防火分區的設置和安全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5. 甲、乙類電解液儲存間及配送間應靠外墻布置,應設置防泄漏設施、泄壓設施,并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防靜電地面。
6. 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 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分隔,防爆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設置門斗相通時,門應錯位布置,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7. 鋰離子電池化成、老化區域應采用耐火時間為2.00 h的防火隔墻和1.50 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當隔墻上需要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 倉庫和廠房內設置的中間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三、鋰電池工廠室內裝修設計要求
1. 鋰離子電池工廠的建筑圍護結構和室內裝修,應選用氣密性良好、性能穩定、隔熱阻燃的材料,注液、化成、老化區域應采用不燃材料。
2. 生產車間門窗、壁板、樓地面的設計應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構造和施工縫隙應采取密閉措施。低濕環境區域地面應配筋,并應采取防潮、防滲漏措施。
3. 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