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寧夏奶牛養殖環節飼料、獸藥的安全使用及抗生素殘留控制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鮮牛乳生產中抗生素殘留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務院令第609號
2010年農業部令第7號
寧農(醫)發(2012)556號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獸藥使用質量管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鮮牛乳
從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健康奶牛乳房中擠出的無任何成分改變的常乳。
3.2
獸藥
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奶牛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的物質。
3.3
飼料
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供奶牛食用的產品。
3.4
飼料添加劑
在奶牛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
3.5
抗生素殘留
奶牛使用抗生素后蓄積或存留于生鮮牛乳中原型藥物或其代謝產物。
3.6
休藥期
畜禽最后一次用藥到該畜禽許可屠宰或其產品(乳、蛋)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
4 環境安全
養殖場選址、畜禽飲用水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執行。
5 飼料安全
5.1 養殖場必須使用合格飼料,索取質檢報告,對新購進的飼料進行抗生素殘留檢測,按照附錄A執行,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嚴格控制不明原因的非法添加。
5.2 化學品(農藥、獸藥、消毒劑等)的存放和混合要遠離飼草、飼料儲存區域。
5.3 飼料原料和飼料中禁止濫用違禁藥物,執行附錄D的規定。
5.4 奶牛飼料中允許添加的藥物按照《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執行,嚴格執行休藥期。
6 獸藥(藥物添加劑)使用
6.1 用藥原則
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獸藥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6.2 獸藥使用
6.2.1 獸藥出入庫、使用必須填寫記錄,按照附錄A執行。
6.2.2 患病奶牛使用獸藥必須經獸醫診斷后用藥。屬處方藥的,必須憑執業獸醫師出具的獸醫處方用藥,按照附錄B執行。
6.2.3 使用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嚴格執行棄奶期規定,在休藥期內生產的生鮮牛乳單獨貯存,分類處理,休藥期按照附錄B、附錄C規定執行。
6.2.4 嚴禁使用各種禁用藥品及其化合物,按照附錄D執行。
7 擠奶環節
7.1 擠奶廳化學類物質專柜上鎖保管。
7.2 乳頭藥浴液要妥善保管,按比例配制、合理使用,擦拭干凈,殘液不得帶入奶杯。
7.3 消毒劑要妥善保管,按照說明書使用濃度配制,不得混入奶罐。
7.4 奶罐和管道的清潔,嚴格按照清洗規程執行,酸液、堿液必須清洗干凈,不得出現殘留。
7.5 病牛單獨隔離飼養,單獨擠奶,擠奶器具不得混用。
7.6 用藥治療的奶畜嚴格執行停藥期規定,達到休藥期,經檢測無抗生素殘留,方可進入奶廳擠奶。
8 抗生素殘留檢測
8.1 生鮮乳收購站必須配備抗生素殘留檢測儀器、試劑。
8.2 治療期間病牛的乳汁必須單獨留樣,達到停藥期后再進行監控,直至無抗生素殘留檢出。
8.3 混合罐的生鮮乳每天進行抗生素殘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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