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蒙式火鍋底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 和貯存。
本文件適用于蒙式火鍋底料產品的生產、檢驗、銷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 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氯化物的測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過氧化值的測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酸價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014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動物油脂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
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蒙式火鍋底料 Mongolian chafing dish condiment
以食用動物油脂和(或)植物油脂、食用鹽、百里香、小茴香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輔料,經 調配、炒制或部分炒制加工而成,配裝或不配裝調味料包,用于調制蒙式火鍋湯的調味料。
4 分類
根據產品包裝形式分類:
a)單包型蒙式火鍋底料:所有原料經加工處理后,完全混合,包裝于同一內包裝的火鍋底料。
b)分包型蒙式火鍋底料:所有原料經加工處理后,根據不同形態,分別包裝于不同內包裝,組合 后進行外包裝的火鍋底料。
5 技術要求
5.1 原輔料要求
5.1.1 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5.1.2 食用動物油脂:應符合GB 10146的規定。
5.1.3 食用植物油脂:應符合GB 2716的規定。
5.1.4 食用鹽:應符合GB 2721的規定。
5.1.5 香辛料:應符合GB/T 12729.1及其他相關標準的規定。
5.1.6 輔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其他有關規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 要求 |
色澤 | 具有產品應有的色澤 |
香氣 | 具有產品應有的香氣,無異嗅 |
滋味 | 具有產品應有的滋味,無異味 |
體態 | 具有產品應有的體態,無霉變,無異物 |
5.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水分a/(g/100 g) ≤ | 65.0 |
氯化物a(以氯計)/% ≤ | 9.5 |
過氧化值b(以脂肪計)/(g/100 g) ≤ | 0.25 |
酸價b (以脂肪計)(KOH)/(mg/g) ≤ | 4 |
a分包型蒙式火鍋底料參照該指標時,應整體混合后進行檢測。 b僅限于含油量當10%的產品。 |
5.4 食品安全指標
5.4.1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相關規定。
5.4.2 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的相關規定。
5.5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的規定。
5.6 生產加工過程
應符合GB 14881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樣品制備
將蒙式火鍋底料所有包裝內容物混合均勻后,粉碎、備測。
6.2 感官檢驗
取適量試樣置于潔凈的白色瓷盤中,在自然光下觀察色澤和狀態,聞其氣味,用溫開水漱口,品其 滋味。
6.3 理化檢驗
6.3.1 水分:按GB 5009.3規定方法檢驗。
6.3.2 氯化物:按GB 5009.44規定方法檢驗。
6.3.3 過氧化值:按GB 5009.227規定方法檢驗。
6.3.4 酸價:按GB 5009.229規定方法檢驗。
6.4 凈含量檢驗
按JJF 1070規定方法測定。
7 檢驗規則
7.1 組批
由同一日期、同一班次、同一生產線生產的包裝完好的同一品種產品為一批。
7.2 抽樣
產品采取隨機抽樣的方法取樣,每批樣品分為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7.3 檢驗分類
7.3.1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前按照本文件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附產品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 為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酸價、過氧化值、凈含量。
7.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5中要求的全部項目。正常生產時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 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前;
b)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實際時;
d)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一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市場監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g)對質量有爭議,提出仲裁時。
7.4 判定規則
7.4.1 出廠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規定時,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7.4.2 出廠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時,可從原批次產品中加倍抽樣復檢。復檢結 果合格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復檢結果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 格品。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GB 28050和GB/T 191的規定。
8.2 包裝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8.3運輸
產品的運輸工具應干凈衛生無污染,在運輸工程中應輕裝輕卸,防止雨淋,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 物品混運。
8.4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陰涼、干燥、清潔衛生的倉庫中,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放。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