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復合調味料,包括調味料酒、酸性調味液產品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水產調味品。
2 術語和定義
2.1 復合調味料
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調味料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相應工藝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態、半固態或固態的產品。
3 技術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標準和有關規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檢驗方法 |
色澤 | 具有產品應有的色澤 | 取適量試樣置于潔凈的燒杯(液態產品)或潔 凈的白色瓷盤(半固態或固態產品)中,在自 然光下觀察色澤和狀態。聞其氣味,用溫開 水漱口,品其滋味 |
滋味、氣味 | 具有產品應有的滋味和氣味,無異味,無異嗅 | |
狀態 | 具有產品應有的狀態,無霉變,無正常視力可見外 來異物 |
3.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
3.4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應符合GB 29921的規定。
3.5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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