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松肉粉產品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松肉粉的生產、檢驗和流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5461 食用鹽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8883 食用小麥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255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
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2005] 第75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松肉粉 meat tenderizer
以淀粉或/和食鹽為原料,添加木瓜蛋白酶、白砂糖等,經篩選、混合、包裝等工序加工而成,對各種畜禽肉類起嫩滑作用的調味料。
4 技術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輔料
4.1.1 淀粉應符合 GB/T 8883 和/或 GB/T 8885 的要求。
4.1.2 食鹽應滿足 GB 5461 的要求。
4.1.3 白砂糖應符合 GB/T 317 的要求。
4.1.4 木瓜蛋白酶應符合 GB 25594 的要求。
4.1.5 其他原輔料: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或/和有關規定。
4.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感官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色 澤 | 具有本品應有的色澤 |
氣 味 | 具有本品正常的氣味,無霉味及雜異味 |
體 態 | 均勻一致的粉狀或小顆粒狀、無結塊或結團 |
4.3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理化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水分/(g/100g ) ≤ | 14 |
木瓜蛋白酶活力/(u/g) ≥ | 100 |
4.4 食品安全標準
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4.5 食品添加劑要求
4.5.1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4.5.2 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和有關規定。
4.6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感官檢驗
取樣品5g,放置于白色濾紙或玻璃器皿內,在正常光線下進行目測、鼻嗅。
5.2 理化檢驗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規定進行測定。
5.2.2 木瓜蛋白酶活力
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5.3 凈含量
按 JJF 1070 規定的方法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同一天生產的同一品種產品為一批。
6.2 抽樣
從每批產品的不同部位隨機抽取6瓶(罐、袋),分別做感官特性、理化、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留樣。
6.3 檢驗分類
6.3.1 出廠檢驗
松肉粉應經公司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或入庫。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特性、水分、木瓜蛋白酶活力、凈含量、包裝。
6.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正常生產時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前;
b)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d)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一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食品安全監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4 判定規則
6.4.1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6.4.2 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本標準時,可從原批次產品中加倍抽樣復檢。復檢結果合格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復檢結果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簽
標簽的標注內容應符合 GB 7718 、GB 28050 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產品名稱應標為“松肉粉”。
7.2 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日曬雨淋,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不應與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運。
7.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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