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理標志產品祿豐香醋的術語和定義、保護范圍、產品分級、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批準保護區域生產的祿豐香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15 糧食衛生標準
GB 2719 食醋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41 食醋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461 食用鹽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895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生產衛生規范
GB/T 18186 釀造醬油
GB/T 18187 釀造食醋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祿豐香醋
以保護區域內種植的糯米為主要原料,通過選料、浸泡、蒸制、糖化、酒化、陳釀、淋醋、成品,釀制而成的外觀色澤呈棕紅色,體態澄清、醋香純正、酸味柔和、回味甘甜的釀造食用酸醋。
4 保護范圍
祿豐香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限于《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西山焦棗等產品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2015年第96號)批準的范圍,詳見附錄A。
5 產品分級
根據理化指標的不同,祿豐香醋分為特級和一級。
6 技術要求
6.1 原輔料要求
6.1.1 糯米:產地范圍內生產的糯米,淀粉含量≥70%,并符合 GB 2715 的規定。
6.1.2 生產用水:取自祿豐香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區域內的水,水質應符合 GB 5749 的規定。
6.1.3 麥麩:產地范圍內生產的小麥加工而成,其品質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6.1.4 食用鹽:應符合 GB/T 5461 的規定。
6.1.5 其他原輔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輔料。
6.2 生產加工要求
6.2.1 生產工藝流程
選料——浸泡——蒸制——糖化——酒化——陳釀——淋醋——成品。
6.2.2 工藝要點
6.2.2.1 浸泡:將糯米常溫浸泡 4 h~8 h,至米粒無白心為止。
6.2.2.2 蒸制:用木甑子蒸制 1 h~2 h,蒸至熟透。
6.2.2.3 糖化:將蒸制后糯米清水沖淋降溫至 28 ℃~30 ℃,拌入入 0.3%的酒曲,常溫發酵 3 d~4 d。
注1:酒曲由產地范圍內生產的麥麩加入米根霉,經 28 h~36 h 培養而成。
6.2.2.4 酒化:加入 1.7 至 2.0 倍的水,0.3%至 1%的曲霉、3%至 5%的酵母,酒化 4 d~5 d,溫度控制在 25 ℃~28℃,每日打開缸蓋輕輕旋拌一次。
6.2.2.5 陳釀:將酒化后的酒醪放入發酵房,按 1:3 的比例加入輔料麥麩及 7%至 10%的醋酸菌種拌合, 進行固態發酵,時間為 15 d~20 d,然后翻醅換池,繼續發酵 3 個月。
注2:醋酸菌由產地范圍內培養的惡臭醋酸桿菌AS1.41 及醋酸桿菌b-3 混合而成。
6.2.2.6 淋醋:采用套淋法淋醋。
6.3 質量要求
6.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 要求 |
色澤 | 棕紅色,有光澤 |
香氣 | 以熏香為主體的特殊芳香、醇香、酯香復合,和諧,香氣持久,空杯留香 |
滋味 | 口感醇厚,滋味柔和,酸甜適口,余香綿長 |
表 1(續)
項目 | 要求 |
體態 | 體態均一,澄清,允許有微量沉淀 |
6.3.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
特級 | 一級 | |
總酸(以乙酸計)≥(g/100 ml) | 4.60 | 4.00 |
還原糖(以葡萄糖計)≥(g/100 ml) | 1.00 | 0.50 |
不揮發酸(以乳酸計)≥(g/100 ml) | 2.00 | 1.00 |
可溶性無鹽固形物≥(g/100 ml) | 8.00 | 5.00 |
氨基酸態氮≥(g/100 ml) | 0.30 | 0.10 |
6.3.3 安全指標
應符合GB 2719、GB 2760、GB 2761、GB 2762的規定。
6.3.4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4 安全及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應符合GB 8954的規定。
7 檢驗方法
7.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項目按GB/T 5009.41規定的方法測定。
7.2 理化指標
7.2.1 總酸
按GB/T 5009.41中規定的方法測定。
7.2.2 還原糖
按GB/T 5009.8中第二法規定的方法測定。
7.2.3 不揮發酸
按GB/T 18187中規定的方法測定。
7.2.4 可溶性無鹽固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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