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防火與疏散設計要求如下:
1. 醫院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防火分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1)醫院建筑的防火分區應結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區劃分。
(2)防火分區的面積除應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高度確定外,病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再分隔。同層有2個及2個以上護理單元時,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
(3)高層建筑內的門診大廳,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為4000m2。
(4)醫院建筑內的手術部,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為4000m2。
(5)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部、精密貴重醫療設備用房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
3. 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個護理單元應有2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的治療用房,其最遠一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均未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
4. 醫療用房應設疏散指示標識,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均應設應急照明。
5. 中心供氧用房應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