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醫院給水排水、消防和污水處理設計一般要求
1. 醫院新建、擴建和改建時,應對院區范圍內的給水、排水、消防和污水處理工程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2. 給水、排水管道不應從潔凈室、強電和弱電機房,以及重要醫療設備用房的室內架空通過,必須通過時應采取防漏措施。
二、綜合醫院給水系統設計要求
1. 醫院生活給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有關規定。
2. 醫院生活用水量定額宜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醫院生活用水量定額
項目 | 設施標準 | 單位 | 最高用水量 | 小時變化系數 |
每病床 | 公共衛生間、盥洗 | L/床·d | 100~200 | 2.5~2.0 |
公共浴室、衛生間、盥洗 | L/床·d | 150~250 | 2.5~2.0 | |
公共浴室、病房設衛生間、盥洗 | L/床·d | 200~250 | 2.5~2.0 | |
病房設浴室、衛生間、盥洗 | L/床·d | 250~400 | 2.0 | |
貴賓病房 | L/床·d | 400~600 | 2.0 | |
門、急診患者 | L/人·次 | 10~15 | 2.5 | |
醫務人員 | L/人·班 | 150~250 | 2.5~2.0 | |
醫院后勤職工 | L/人·班 | 80~100 | 2.5~2.0 | |
食堂 | L/人·次 | 20~25 | 2.5~1.5 | |
洗衣 | L/kg | 60~80 | 1.5~1.0 |
注:(1)醫務人員的用水量包括手術室、中心供應等醫院常規醫療用水;
(2)道路和綠化用水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
3. 鍋爐用水和冷凍機冷卻循環水系統的補充水等應根據工藝確定。
4. 燒傷病房、中心(消毒)供應室等場所的供水,應根據醫院工藝要求設置供水點。
5. 下列場所的用水點應采用非手動開關,并應采取防止污水外濺的措施:
(1)公共衛生間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護士站、治療室、中心(消毒)供應室、監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
(3)產房、手術刷手池、無菌室、血液病房和燒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
(4)診室、檢驗科等房間的洗手盆;
(5)有無菌要求或防止院內感染場所的衛生器具。
6. 采用非手動開關的用水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衛生間的洗手盆宜采用感應自動水龍頭,小便斗宜采用自動沖洗閥,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腳踏式自閉沖洗閥或感應沖洗閥。
(2)護士站、治療室、潔凈室和消毒供應中心、監護病房和燒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應采用感應自動、膝動或肘動開關水龍頭。
(3)產房、手術刷手池、潔凈無菌室、血液病房和燒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應采用感應自動水龍頭。
(4)有無菌要求或防止院內感染場所的衛生器具,應按本條第1款~第3款要求選擇水龍頭或沖洗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