潔凈室性能驗收階段驗收要求如下:
1. 應通過對潔凈室綜合性能全面評定進行性能檢驗和性能確認,并應在性能確認合格后實現性能驗收。
2. 綜合性能全面評定檢驗進行之前,應對被測環境和風系統再次全面徹底清潔,系統應已連續運行12h以上。
3. 綜合性能檢驗應由建設方委托有工程質檢資質的第三方承擔,檢驗表16.2.1中的必測項目和選擇的非必測項目。檢驗儀表必須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按《GB 50591-2010 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進行檢驗,最后提交的檢驗報告應符合《GB 50591-2010 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第16.1.5條的規定。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均應在場配合、協調。
4. 性能認應審核綜合性能檢驗單位的資質、檢驗報告和檢驗結論。
5. 綜合性能全面評定的必測項目中有1項不符合規范要求,或規范無要求時不符合設計要求,或不符合工藝特殊要求,而所有這些要求都是經過建設方和檢驗方協商同意并記入檢驗文件的,經過調整后重測符合要求時,應判為性能驗收通過;重測仍不符合要求時,則該項性能驗收應判為不通過。
6. 選測項目不符合要求,而必測目符合要求時,應不影響判斷性能驗收通過,但必須在性能驗收文件中對不符合要求的選測項目予以說明。